自治区科协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稿件来源:宁夏科协 发布时间: 2025-01-03

  为规范和加强科普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全过程内部控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全区科普能力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推进全域科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宁夏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科协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夏科协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自治区科协科普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是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中国科协全民科学素质和科普工作年度安排,根据我区科普工作的短板弱项以及全域科普推进情况,掌握基层所需、公众所盼,为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引领全区科普事业发展等设立的科普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科普项目的市县(区)科协、自治区科协所属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在中国科协科技志愿者平台已注册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单位、独立法人单位等。

  第三条科普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加大科普资源的有效供给,实现科普资源效益最大化,充分激发科普工作者和科技志愿者创新活力。

  第二章  科普项目的类别与管理

  第四条科普项目类型包括:

  (一)科普阵地类。主要是指支持科协所属或科协命名的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阵地开展的资源更新和科普活动、引领社会力量建设的站栏员开展科普宣传等。

  (二)科普活动类。主要是指激发社会力量,面向各类人群开展的综合性和专题性科普活动。主要包括科普宣传、科普展示、科普讲座、技术培训、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普经验交流与合作活动等。

  (三)科普传播类。主要是支持市县(区)科协设立科普公众号、微信号和利用各类专业媒体、自媒体开设科普传播栏目,探索融合性建立科普传播队伍,发挥互联网优势,拓宽科普传播渠道。

  (四)科普作品类。主要是科技工作者、企业、社会机构创作、设计科普图书、展教具、影视剧、微视频等各类科普作品。

  (五)科普人员培训类。面向全区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壮大科普人才队伍,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六)科技志愿服务类。主要是引领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科协“三长”为代表的广大基层科技工作者注册成为科技志愿者,加入科技志愿服务队伍,围绕卫生健康服务、青少年科普、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智慧助老”、应急避险、实用技术推广、科学辟谣、反伪宣传等开展的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七)其他类。其他科普项目。

  第五条科普项目由自治区科协科普部负责牵头设计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报项目年度预算;    

  (二)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三)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四)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执行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

  (五)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总结项目经验,形成典型案例进行推广。

  (七)协调处理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科普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发布。自治区科协科普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并于年末发布下一年度科普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项目申报。在科普项目申报规定的范围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科普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人员,信用良好,无违法记录。

  ——具有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专家及保障工作团队和完成项目所必备的基础条件。

  具体条件由自治区科协在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专家评审。

  (一)建立科普项目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形式审查。自治区科协科普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请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

  (三)召开评审会。自治区科协邀请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自治区科协机关纪委到会监督,专家根据《自治区科协科普项目评审标准》对申报的科普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立项。

  1.会议研究。根据评审会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请自治区科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决定拟立项的科普项目。

  2.予以公示。在自治区科协官方网站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科普项目立项结果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不能立项的,不予立项。

  第九条 签订任务书。批准立项后,自治区科协科普部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的目标任务、绩效评价指标等,并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涉及转移支付的项目,由负责项目申报的市、县(区)科协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内容应由自治区科协科普部审定和备案,科普部作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执行。科普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的有关要求,主要职责如下:

  ——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进度安排、考核指标及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严格按照科普项目申报书、合同和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执行所承担的项目。

  ——严格按照自治区科协要求进行经验总结,形成本地区、本领域特色。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接受项目执行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开展所承担科普项目的工作总结,配合科普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事宜。编报项目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科普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协科普部应根据自治区财政资金和自治区科协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按照年度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展品展具费。其中,科普专用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等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展览费是指举办科技科普宣传或展示、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基层的科技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志愿者)的费用。

  (四)保障经费,包括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支付科技志愿者(须在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的交通费、误餐费、保险费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旅游、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科普项目执行单位应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自治区科协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骗取、截留、侵占、挪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自治区科协有权依法追回相应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项目执行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科普项目验收结项

  第十六条 科普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0天内,按照任务书约定的绩效目标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实施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科普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须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成果及预期成效、项目实施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结束后,自治区科协科普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涉及转移支付的项目,由负责项目申报和管理的市、县(区)科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结题材料报科普部备案。

  (一)科普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申报通知、申报材料、任务书等。  

  (二)自治区科协科普部依照验收依据审查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的项目成果、验收材料等内容,对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实施成效等进行审验。  

  (三)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项目预定目标和任务指标全部完成,项目成果成效较好,项目管理规范的项目,验收为合格。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  

  2.科普项目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与预期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差距较大;  

  3.科普项目成果不真实,提供虚假项目绩效资料;  

  4.科普项目执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调整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5.未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经费使用存在问题;  

  6.存在其他问题。  

  (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自治区科协科普部要及时下达项目实施整改通知书,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按任务书约定处理。项目整改期间,项目执行单位不得申报科普项目。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执行单位,三年内不再支持所有项目。

  第十八条 科普项目执行单位须将所有项目实施成果报送给自治区科协,配合自治区科协科普部做好项目资料归档。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科普项目预算中应设置明确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自治区科协在项目绩效评价中对各绩效指标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相关项目后续申报工作挂钩。  

  第二十条自治区科协每年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科普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等开展过程监管、绩效评价、结项验收等。绩效评价、结项验收等结果,作为项目经费安排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科普项目执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科协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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